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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本校所屬教職員工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性騷擾行為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者,不適用本申訴管道)

內容:

一、所稱性騷擾,包括:

()「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謂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2.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性騷擾行為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者,依其規定辦理,不適用本申訴管道。

二、申訴應以書面(申訴書如附件)載明下列事項:

()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委任者,並應檢附委任書。

()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 性騷擾事件發生或知悉之時間。

() 申訴之年月日。

三、本校性騷擾申訴管道如下:

單位名稱:人事室

專線電話:(02)22915224分機135

電子郵件:AU1245@ntpc.gov.tw

新北市立五股國民中學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措施(113.08.29版).pdf (232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