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休制度宣導(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加班相關規定)
※宣導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加班相關規定:
一、111.6.22 修正公務員服務法:
第12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應依法定時間辦公,不得遲到早退,每日辦公時數為8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40小時,每週應有2日之休息日。
第12條第3項規定:各機關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第一項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但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例外情形,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
二、111.12.21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訂頒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第1條規定,本辦法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2條第3項及第6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指行政院及所屬二級機關、獨立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第4條規定,公務員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80小時。、、、每日辦公時數超過14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7條規定,公務員因第4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情形延長辦公,或於休息日出勤者,機關應於原因消滅後,優先排定給予適當之補休假。
第9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所屬機關(構)勤休制度之妥適性。
三、112.7.3新修正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出差加班應行注意事項:
第一點規定: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之出差、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以下簡稱加班),並使差勤管理有所遵循、保持彈性及提高行政效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二點規定:
各機關員工出差、加班之派遣,應依分層負責規定切實嚴格審核,不得浮濫。
第五點規定:
(一)各機關員工之加班,應視業務需要覈實指派,並於事前詳填加班請示單,詳述加班事由。
(二)每人上班日之加班時數連同法定辦公時數不得超過12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月不得超過20小時。
第六點規定:
各機關員工因辦理特定業務或遇特殊情形,需較長時間加班,得申請專案加班,相關核定權責如下:
(一)每人每日(含放假日及例假日)加班時數連同法定辦公時數不超過12小時,且全月合計加班總時數於20小時以內者,授權由各機關核定。
(二)每人每日(含放假日及例假日)加班時數連同法定辦公時數超過12小時且不超過14小時者,或全月合計加班總時數超過20小時且不超過60小時者,授權由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各區公所自行核定,其所屬機關學校應層報各該一級機關核定。
(三)每人每日(含放假日及例假日)加班時數連同法定辦公時數超過14小時者,或全月合計加班總時數超過60小時者,專簽報府同意
第八點規定如下:
各機關員工當月加班時數無論申請補休或支領加班費,其時數總和仍不得超過第五點或第六點有關加班時數上限之規定。
一、111.6.22 修正公務員服務法:
第12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應依法定時間辦公,不得遲到早退,每日辦公時數為8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40小時,每週應有2日之休息日。
第12條第3項規定:各機關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第一項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但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例外情形,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
二、111.12.21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訂頒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第1條規定,本辦法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2條第3項及第6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指行政院及所屬二級機關、獨立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第4條規定,公務員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80小時。、、、每日辦公時數超過14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7條規定,公務員因第4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情形延長辦公,或於休息日出勤者,機關應於原因消滅後,優先排定給予適當之補休假。
第9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所屬機關(構)勤休制度之妥適性。
三、112.7.3新修正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出差加班應行注意事項:
第一點規定: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之出差、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以下簡稱加班),並使差勤管理有所遵循、保持彈性及提高行政效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二點規定:
各機關員工出差、加班之派遣,應依分層負責規定切實嚴格審核,不得浮濫。
第五點規定:
(一)各機關員工之加班,應視業務需要覈實指派,並於事前詳填加班請示單,詳述加班事由。
(二)每人上班日之加班時數連同法定辦公時數不得超過12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月不得超過20小時。
第六點規定:
各機關員工因辦理特定業務或遇特殊情形,需較長時間加班,得申請專案加班,相關核定權責如下:
(一)每人每日(含放假日及例假日)加班時數連同法定辦公時數不超過12小時,且全月合計加班總時數於20小時以內者,授權由各機關核定。
(二)每人每日(含放假日及例假日)加班時數連同法定辦公時數超過12小時且不超過14小時者,或全月合計加班總時數超過20小時且不超過60小時者,授權由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各區公所自行核定,其所屬機關學校應層報各該一級機關核定。
(三)每人每日(含放假日及例假日)加班時數連同法定辦公時數超過14小時者,或全月合計加班總時數超過60小時者,專簽報府同意
第八點規定如下:
各機關員工當月加班時數無論申請補休或支領加班費,其時數總和仍不得超過第五點或第六點有關加班時數上限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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